分期履行的债务,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老李向老王借款40万元,约定2021年5月1日到期后分4期偿还,每月1日偿还10万元,至2021年8月1日还清,老孙为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2021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老李未能如约还款。2022年1月15日老王将老李诉至法院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老李偿还借款40万元,老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于本案例,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应该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保证期间;
在涉及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循权利受限的基本原则。债权人既然有权在每一期债务到期时向债务人提出主张,那么该请求权自然应受到保证期间的合理约束。具体而言,保证期间的计算应从当期的债务到期之日开始。
另一方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即债务合同。当债务合同为分期履行时,每一期的债务都视为独立个体。在担保条款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它应当被视为对每一期债务的独立担保。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也确保了保证人的利益。债权人能够在每期债务到期后及时向担保人提出主张,这不仅能够及时提醒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还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同时,这样的做法也让担保人能够及时了解其担保的债务履行情况,从而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二、应该从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期限届满起算;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关于分期履行债务其保证期限如何起算的问题,但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担保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包括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担保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分期履行债权,保证期间应以最后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为起算时间。
笔者认为:
分期履行债务,其实质仅为债务履行的阶段性安排,而非将债务本身分割为独立个体。各分期债务紧密相连,互为依存。若将每期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不仅割裂了债务的整体性,还可能因法律或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使得债权人需不断提起诉讼以维护权益,债务人及保证人则需频繁应诉,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
鉴于此,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更合理的做法是从最后一笔款项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统一计算保证期间。这样既能维护债务的整体性,又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
- 信用卡信息咨询
- 扫码添加微信
- 年心网络
- 扫码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