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费率上涨用户起诉支付公司,法院判了……
近日,一则商户起诉支付公司上涨费率的裁判文书被公布了出来,商户起诉XX门支付有限公司退还费率上涨多扣的27241.49元。
收取相关服务费用。XXX制定及调整服务费用之权利。该约定已经进行了加粗提示。被告单方调整服务费并不违反服务协议的约定。
被告虽然两次单方上调了服务费用,但调整前,被告已提前在XX门网站上进行了通知,并且在正式调整的前一天向原告注册时登记的手机发送了调价通知短信,在XX门APP中也进行了消息推送。
原告作为XX门APP的注册用户,一直使用被告的支付业务,其应该已知晓被告两次调整服务费的情况。如果原告对被告调整服务费有异议,应与被告进行协商或者停止使用被告的支付业务,但原告继续使用被告的支付业务,可以认定原告已认可被告对服务费的调整。被告依据调整后的服务费标准向原告收取每笔支付业务的服务费,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焦凯要求被XX门支付有限公司退还多扣除的费用
27,241.4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有网友建议该商户继续上诉,分享了以下观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在裁判文书中提到了两次费率调整的通知,但是,好像并没有与商户协商一致,而是,未经商户同意,擅自调整商户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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